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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执行公务 男子拳打嘴咬

来源:吉林视窗   日期:2016-01-19  

   新吉林网讯   近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由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夏某妨害公务一案。


   被告人夏某为龙井市人,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5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30日22时30分至23时30分期间,夏某甲(不起诉)和肖某酒后在延吉市新兴街发生纠纷,肖某报警。延吉市公安局新兴派出所民警赶到事发现场后,在调查解决肖某与夏某甲纠纷过程中,被告人夏某和夏某乙随后赶到。二人以拖拽的方式阻碍肖某上警车,随后被告人夏某与执行公务民警发生争执,于是民警让夏某也上警车。怎料,这时夏某以用拳头殴打、用嘴咬等方式反抗。与此同时,夏某甲和夏某乙始终用双手阻拦、撕扯、抱、推搡的方式,阻碍民警带走被告人夏某。在此过程中,两名民警受伤。经鉴定,两名民警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夏某、夏某甲和夏某乙当场被警方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已对两名被害民警进行了经济赔偿。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夏某表示无异议,且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夏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夏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记者 高薇 编辑 宋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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