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吉林视窗 日期:2016-01-15
新吉林网讯 在延吉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中,下列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将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本期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下:
1、被执行人张传彬(公民身份号码2224051967××××421X),执行标的额1044732.5元,法律文书编号为(2015)延执字第1039号。
2、被执行人吴龙鹤(公民身份号码2224011968××××2816),执行标的额64691.42元,法律文书编号为(2015)延执字第759号。
3、被执行人宋一男(公民身份号码2224051978××××1810),执行标的额78400元,法律文书编号为(2015)延执字第760号。
4、被执行人李兰(公民身份号码2224011986××××4521),执行标的额13675.7元,法律文书编号为(2015)延执字第755号。
5、被执行人金仁奎(公民身份号码2224011962××××2534),执行标的额16290.25元,法律文书编号为(2015)延执字第756号。
6、被执行人金峰振(公民身份号码2224011942××××3314),执行标的额198000元,法律文书编号为(2015)延执字第959号。
7、被执行人金贞玉(公民身份号码2224011953××××1222),执行标的额269000元,法律文书编号为(2015)延执字第730号。
8、被执行人王颖翠(公民身份号码2224041980××××0227),执行标的额83343.15元,法律文书编号为(2015)延执字第1298号。
9、被执行人吴忠有(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84××××4917),执行标的额15000元,法律文书编号为(2015)延执字第1090号。
10、被执行人张龙奎(公民身份号码2224011960××××2876),执行标的额82823元,法律文书编号为(2015)延执字第640号。
11、被执行人金红日(公民身份号码2224051984××××0634),执行标的额61300元,法律文书编号为(2015)延执字第1443号。
12、被执行人林廷陈(公民身份号码2224011966××××3125),执行标的额100000元,法律文书编号为(2015)延执字第798号。
13、被执行人陈玉娟(公民身份号码2224011966××××3329),执行标的额922995元,法律文书编号为(2014)延执字第720号。
14、被执行人金成俊(公民身份号码2224051981××××0431),执行标的额52680元,法律文书编号为(2015)延执字第734号。
15、被执行人朱勇学(公民身份号码2224021986××××0013),执行标的额80996.25元,法律文书编号为(2015)延执字第761号;
举报电话:0433-2586413
2016年1月14日
(记者 佚名 编辑 宋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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