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吉林视窗 日期:2016-02-29
新吉林网讯 一对夫妻承揽加工明太鱼的生意,却不能如期交货,要以名下资产抵换,却被发现资产早被司法部门依法拍卖。近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承接业务 不交货以资产抵换
被告张安(化名)和李华(化名)为夫妻关系,二人在延吉市依兰镇经营明太鱼加工厂。2008年至2012年6月3日期间,原告王洋(化名)向两名被告提供冻明太鱼委托其加工,并支付了全部加工费。但是,张安夫妇始终未向王洋交付加工后的明太鱼,明太鱼价值138.4万元。2012年6月3日,张安夫妇向王洋出具一张欠条,其内容为:“欠明太鱼款,壹佰叁拾捌万肆仟元正(138.4万元,2012年6月3日)”。截至2012年12月29日,张安夫妇仍没有归还欠款。他们再次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内容为:“因夫妇俩无法偿还原告的明太鱼款,如王洋代夫妇俩偿还银行剩余贷款约88万元,则以247.14万元(明太鱼欠款+银行贷款)的价格,将张安夫妇名下的明太鱼厂厂房出售给王洋,包括承包50年的土地使用权和厂房的所有设备及资产……”
节外生枝 资产早归他人所有
怎料,张安夫妇名下的资产早已不归他们所有。2012年6月7日,金某等3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对张安夫妇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160万元。2012年6月8日,金某等3人申请法院保全张安夫妇名下的明太鱼厂厂房及承包50年的土地使用权。同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保全厂房产籍手续。2013年4月26日,因张安夫妇与金某等3人达成调解后,未能按时偿还借款,金某等3人向延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3年5月8日,该院先后作出两份执行裁定,分别查封、评估、拍卖、变卖张安夫妇名下厂房及承包50年的土地使用权。
出现两个争议点 原告获支持
到此,此案出现了两个争议点。一、是否能解除王洋与张安夫妇于2012年12月29日签订的协议书。因该院根据金某等3人的申请,已对张安夫妇名下的厂房和50年的土地承包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变卖而无法履行该协议书,且张安夫妇俩也同意解除该协议书,于是,该院对王洋申请撤销协议书的主张予以支持。
二、能否支持原告王洋提出的张安夫妇向其偿还欠款138.4万元的主张。为此,该院认为,原告向两名被告提供冻明太鱼进行加工并支付加工费的行为,应视为双方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被告张安夫妇未按合同约定,将冻明太鱼加工成品后返还给原告,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张安夫妇应向原告返还加工明太鱼成品或赔偿相应损失,但因加工后的明太鱼均由两名被告处理完毕而不能返还给原告,所以两名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其相应数量明太鱼的损失。同时,两名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系双方对合同款的结算性文件,故两名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所欠合同款138.4万元。审理中,两名被告亦表示同意偿还原告上述欠款138.4万元,故对原告要求两名被告向其偿还欠款的主张,予以支持。
(延边新闻网 记者 高薇 编辑 宋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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